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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據新華社電 身在溫州的任先生一日之間銀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廣西南寧市被取現16筆,計38000元不翼而飛。日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發卡銀行未盡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判決銀行賠償任先生損失38404元。
  今年1月1日23時53分至1月2日零時15分,溫州市民任先生收到手機短信顯示:上述銀行卡在廣西南寧市發生16筆交易,共發生取現16筆,金額總計為38000元,手續費為404元。任先生第二天聯繫銀行之後立即報警,之後將銀行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8404元。
  法院審理認為,任先生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已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任先生的借記卡在異地發生交易,且交易時任先生及借記卡都沒有離開溫州,發卡行沒有盡到保障借記卡款項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原標題:銀行卡被盜取3.8萬 法院判決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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